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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江津几江大院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

2021-04-07 04:02 来源:未知
谣言:江津几江大院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2020.2.2发布)
真相来了
近日,有网友在朋友圈评论区传播一则“江津几江大院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消息。今日,经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截至目前,几江大院暂无疑似及确诊病例。
  
【相关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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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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